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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精选11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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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精选1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做好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治类别、范围

(一)类别: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是有色熔炼加工、橡胶制品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小商品砼搅拌站、废塑料加工、石材加工、河道采砂采石、砂石料、白灰经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以及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污染源企业等。

(二)范围: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土地、环保、市场、规划等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

三、排查整治安排

(一)持续排查,动态管理。(20XX年6月18日—7月18日)各乡镇、工业园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业经济(发改)、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要对“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地摸清“散乱污”企业情况;建立“散乱污”企业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到人。将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分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发改局和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表格见附件)。

(二)分类实施,综合整治。(20XX年7月19日—10月19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整治,关停取缔一批、搬迁整合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使用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坚决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或在城市建成区内、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企业,制定搬迁方案,限期实施搬迁;对环保、能耗、质量、安全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督促限期整改。

(三)综合执法,巩固提高。(20XX年10月19日——12月20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督查,在规定时限内,确保该关闭的企业不反弹,该整改的企业整改到位,该搬迁入园的企业按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整治“散乱污”企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治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租地、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查处和取缔一批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整治和消除一批突出问题和隐患;关停和淘汰一批严重缺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条件的企业(加工点),切实把“散乱污”企业整治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强化联合联动执法。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方面的工作,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规推动“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整治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强化督促检查。强化“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问责,县两办督查室将对“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予以通报和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利用12345投诉热线等举报渠道,鼓励参与、监督。

篇二: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屡禁不止、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现象发生,特制定《XX县20XX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村组辖区内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根据《XX县20XX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镇环保办建立动态管理台账。4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治或取缔。

二、整治取缔范围和行业

(一)整治取缔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我镇产业布局规划的;

2、土地、环保等手续不全的;

3、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

4、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二)重点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三、整治要求

1、关停取缔一批。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手续不齐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4月15日前,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落实到位。

2、限期搬迁一批。

对不符合我镇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但是经过整合提升,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整治搬迁,进驻相应工业园区。4月15日前,完成原有厂区停产搬迁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的,4月30日前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3、停产整治一批。

对符合产业政策、符合我镇产业布局规划、相关手续完备,但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4月15日前,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厂区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实施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的,4月30日前依法予以清理取缔。

四、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阶段(3月6日-3月15日)。

3月15日前,各村组对本辖区“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并将“散乱污”企业台账报镇环保办。

(二)停产关停阶段(3月15日-3月20日)。

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全部实施停产或关停。

(三)整治取缔阶段(3月20日-4月30日)。

严格按照“关停取缔一批、限期搬迁一批、停产整治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按时间节点、标准要求落实相关措施;镇环保办按照“一企一档”要求,于4月30日前将整治档案材料报县攻坚办(取缔通知、检查记录、清理情况报告、现场照片等材料)。

(四)长期监管阶段。

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到“紧盯不放、露头就打”,始终保持打击“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专门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村组要把“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发挥好网格化监管作用,落实“散乱污”企业排查、上报责任并协助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切实把“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抓紧、抓实。

(二)严格标准要求。排查要深入现场,排查的范围、内容、污染事项等要全面真实准确。严格清理取缔标准,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对“散乱污”企业彻底清理取缔。对屡禁不止、顶风而上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施台账管理。镇政府对排查取缔情况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3月15日起,各村组每天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镇环保办。

(四)实行有奖举报。采取直接举报和电话举报两种方式,举报人可直接向镇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举报,也可拨打电话0539-3311001举报。对提供“散乱污”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给予首位举报人500元现金奖励。

(五)严肃责任追究。3月15日以后,因排查不彻底每发现1起,所在乡镇(街道)对村居主要负责人严肃追责问责。4月30日以后,因排查不彻底被镇或上级部门发现存在“散乱污”企业给予村主职干部免职处理。

(六)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屡禁不止、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现象发生。各村组要加大工作力度,定期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常态长效。

篇三: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各村(社区):

为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成果,源头防控污染,消除环境隐患,决战决胜污防攻坚,推动全镇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攻坚的决策部署,在巩固深化此前连续3年全覆盖拉网整治成效的基础上,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根本解决“散乱污”企业管理混乱、发展无序、污染严重、隐患突出等问题。

二、整治任务

各村(社区)对照20XX年以来先后开展的三轮“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组织开展前期整治“回头看”,聚焦关键区域滚动开展新一轮排查整治,主要针对以下三类区域:

1、重点区域:新通扬运河干流岸线向陆地一侧1公里范围,大气质量监测点位(镇财政所)1公里半径范围。

2、薄弱区域:未经批准设立的小微企业、暂未利用的已征收地块等区域和各类老旧、闲置厂房等地点。

3、敏感区域:学校、居民集中区、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目标周边区域和环境信访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整治标准

(一)特征标准

1、“散”:指企业所处区域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和产业布局规划,或所处区域无污染物公共收集、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且污染长期排放导致周边环境恶化。

2、“乱”:指企业产能不符合产业、能耗政策,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装备、工艺;用地、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等审批手续不全;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混乱,隐患突出。

3、“污”:指企业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不完善、治理工艺落后,存在污染物直排、无组织排放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违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

符合上述特征之一的,即应作为“散乱污”企业列入综合整治。

(二)整治措施要求

各村(社区)区分问题类别,分类标准及整治要求如下:

1、“规范提升”一批。对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督促指导其限期完成整改,经同意后,可纳入正常管理。

(1)布局选址基本符合产业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2)生产装备和工艺基本符合产业、能耗政策,或虽不完全符合但能在限期内完成更新提升;

(3)用地、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审批和排污许可等手续基本齐全;或虽不齐全但符合审批许可基本条件,并能在限期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或虽不能补充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但所从事行业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其他管理部门相关特殊政策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豁免、拉条挂账或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4)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管理符合基本规范;或上述环节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且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2、“搬迁整合”一批。企业布局选址虽不符合产业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生态空间管控等基本要求,或因其他条件制约无法进行原地整改,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地可创造条件督促引导企业向合规地点搬迁,或推动实施同行业整合。

(1)在区域产业链中具有重要价值或工艺先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2)疫情防控、基本民生保障不可或缺或就业密集等与当前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关系密切的企业。

搬迁整合项目应依法依规获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按规定可享受特殊政策的依规定落实),且原生产项目按时拆除并清场到位后方可投产。

3、“依法取缔”一批。不符合“规范提升”和“搬迁整合”条件,或虽符合上述条件但逾期未完成整治或治理后污染物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待江都区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产品及原料,清除工业废物,清除生产设备)要求,督促企业如期关闭取缔到位。

四、整治步骤及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安排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12月15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村(社区)结合实际,根据我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部署“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定策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村(社区)针对我镇区域内重点、薄弱、敏感区域,排查甄别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清单,区分问题情形,按照“一企一策”要求,逐企明确整治措施类别、时限、督导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梳理编制整治清单及实施计划。

(三)督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11月15日):各村(社区)及时动态更新整治清单,落实整治保障和责任督导措施,确保“规范提升”类企业如期全面整改到位,“搬迁整合”类项目依法依规落地投产并如期完成老项目替代拆除,“依法取缔”类企业如期实现“两断三清”。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全面实施整治扫尾攻坚,梳理总结本区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分析评估整治成效,进一步强化长效管控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社区)全面负责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抓好专项整治筹划部署,周密滚动排查、限时对标整治,根本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科学规范整治。一方面,要防止“一刀切”和“随意粗放”整治。另一方面,要防止软弱和敷衍整治。

(三)强化督查推动。各村(社区)要围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重点环节,全过程强化跟踪督查,确保整治成效。

篇四: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XX市、XX市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要求,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我街道生态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排。通过对我街道范围内所有规下企业(含个体户,下同,以下简称企业)全面排查,掌握全市所有规下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现状,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安全、环保均达标的守法企业,引导规范经营,促进健康发展。

(二)分类整治。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问题、群众投诉强烈的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在20XX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XX年7月1日后通过健全“散乱污”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环保达标水平,保护广大劳动者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营造良好的、公平的营商环境。

二、整治内容

(一)摸排范围。对全街道范围内所有规下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针对龙江、大北溪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敏感区域和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

(二)整治对象。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场所)是指全街道范围内排查所有规下企业中,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场所)等。重点针对以下几类企业(场所):

1、无环保生产条件,即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的;

2、无安全生产条件,即生产经营场所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的;

3、超标排放或存在环境污染的;

4、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未依法办理相关安全生产手续的;

5、因环境或安全原因群众投诉强烈的。

(三)整治措施。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实行分类整治。“关停取缔”是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依法关停取缔,依法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整合搬迁”是指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但符合产业政策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整合后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限期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依法补办审批或登记等手续;“升级改造”是指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依法限期整改并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纳入日常监管。

四、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31日)

1、12月10日前,设立XX街道“散乱污”整治办,确定工作人员,形成工作制度;

2、12月15日前组织召开全街道动员会议。(责任单位:街道“散乱污”整治办、各社区(村))

(二)全面排查阶段(20XX年12月15日-20XX年1月31日)

开展全面排查。各社区(村)组织对辖区内的“散乱污”企业(场所)全面排查,摸清数量、类型、位置、违法违规情形等,建立辖区“散乱污”企业(场所)问题整治清单台账,于20XX年1月10日前将相关整治清单报送至街道“散乱污”整治办,街道“散乱污”整治办对名单进行梳理汇总,形成《XX街道散乱污企业(场所)企业排查登记表》。(责任单位:各工作片、各社区(村)、街道“散乱污”整治办)

(三)分类整治阶段(20XX年2月1日-20XX年5月24日)

各工作片、社区(村)按经XX确认的整治清单要求,落实整治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突出整治重点。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大江大河、城区内河、小流域和农村及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敏感区域和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的“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任务。(责任单位:各工作片、各社区(村))

2、全面完成整治。20XX年5月24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排查出该关停取缔的,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排查出应改造、规范的,要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和整改时间,限期完成整改提升。(责任单位:各工作片、各社区(村))

3、实施销号管理。建立整治销号管理制度,20XX年5月24日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报市“散乱污”整治办以便开展验收。(责任单位:各工作片、各社区(村))

(四)验收阶段(20XX年5月25日-6月30日)

加强整治复查。20XX年5月31日前,街道“散乱污”整治办牵头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开展复查,确保关停取缔到位、整改提升到位并把整治清单总表提交给市“散乱污”整治办。20XX年6月30日前,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和督查机制。(责任单位:街道“散乱污”整治办)

(五)总结阶段(20XX年7月1日—20XX年7月15日)

召开全街道“散乱污”整治全街道总结会议,对阶段性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街道“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全街道“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联合整治工作,按职责分工督导整治工作;街道“散乱污”整治办负责调度、汇总各工作片、各社区(村)整治情况建立统一台账,通报整治工作进度,牵头组织重大问题联席会商,扎实推进辖区内“散乱污”企业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

(二)强化联合整治。各工作片、各社区(村)强化联合执法,要明确目标任务、整治重点及工作措施;要加强司法、派出所联动、对涉嫌违法违规构成犯罪的要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或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确保整治效果。

(三)做好信息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各社区应于20XX年2月—20XX年5月,每月14、29日前分别向街道“散乱污”整治办报送整治情况及典型案例,以便市“散乱污”整治办进行信息公开及上报。

篇五: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根据《“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X环攻坚办〔20XX〕10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摸排、分类整治、健全机制、依法实施、长效监管”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XX辖区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分门别类对“散乱污”企业实施“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依法依规严打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促进企业绿色协调发展,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环保标准、不符合市场需求、不符合产业布局、没有环评手续、没有治污设施、没有市场价值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规划的经营活动或堆放场所;乱,是指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违法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摊点、小作坊;污,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准入,排放废水、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VOCS〔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等)、废渣的生产和经营单位。

(一)农业“散乱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位于农村地区的,直接为农、林、牧、渔服务的屠宰业、木料加工业、农机维修业,垃圾堆放以及利用散煤进行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和涉农特色产业。

(二)工业“散乱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有色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业和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等16个重点行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从事电镀、印染、食品(酒、饮料、精制茶)制造、纺织、皮革皮毛羽毛、造纸制品、化学纤维的企业和生产经营者。

(三)服务业“散乱污”整治范围。主要包括生产生活用品加工、维修,餐饮业、住宿业以及相应配套的清洁服务业,干洗店和洗衣房,机动车、电子产品维修行业,汽车拆改行业。

(四)“黑加油站”整治范围。主要包括流动加油车售油行为,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行为,以及未经商务部门认定或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和储油库。

三、整治措施

对已经核实和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依法分类处置。

(一)关闭取缔。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限制类的,不符合产业布局的,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或环评审批的一律关闭取缔;属于鼓励类,符合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产业布局且限期搬迁未完成的一律关闭取缔;装备技术水平落后、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治污设施不完善、污染环境严重且治理达标无望的一律关闭取缔;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且不能完善的一律关闭取缔。

(二)搬迁整合。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属于鼓励类的),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产业现代化的原则,限期整合搬迁至工业园区实施升级改造,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三)提标改造。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符合本辖区产业布局规划,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可以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且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排污单位。对于涉及农业、农村特色、传统、民族的产业(如民族乐器等),要因地制宜进行升级改造,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四、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做好本辖区内各类“散污”企业的清单台账建立、现场督导核实、整体工作推进、整治验收、长效监管等工作;各居委会网格员负责组织落实本区域内的排查摸底、分类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

全面彻底排查,建立企业分类整治台账,确保排查到位。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对本区域“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排查,分别建立农业类、工业类、服务业类“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清单。重点查清企业数量、企业规模、行业结构、产能情况、厂房权属、安全生产、环境影响等因素,特别是要掌握存在厂中厂、无牌无照、安全隐患突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散乱污”企业情况。对排查整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排查一项、入账一项,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

(二)全面整治

落实整治要求,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整治到位。

1、关闭取缔类。被列入关闭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要依法依规关闭取缔到位(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

2、搬迁整合类。被列入搬迁整合类的“散乱污”企业,限期完成搬迁整合工作。逾期未完成搬迁整合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3、提标改造类。被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散乱污”企业,要对照清洁生产改造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和完善手续;逾期未完成整治的,应及时上报并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三)检查验收

强化责任落实,严防“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确保关停到位。各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的监管和实时调度,确保“该淘汰的淘汰、该入园的入园、该改造的改造”。坚决杜绝异地转移,确保不新增“散乱污”企业,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四)巩固提升

完善整治制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消除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确保整治成效。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职责。各社区、居委会是整治“散乱污”企业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建立“散乱污”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挂图作战,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

(二)加强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要及时上报,办事处将结合环保局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无视政策和法律,无理取闹、阻挠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参照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量化问责规定,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实行量化问责,凡被国家和省检查核查发现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超过一定标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全面整治取缔“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治污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篇六: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根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环委办〔20XX〕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依法依规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有关审批手续、证照不全,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散乱污”企业整治。

二、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相关审批或者登记手续、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和工业摊点、作坊。

“污”,是指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无法对产生的污染物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废塑料加工与利用、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涉及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包装印刷、其他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行业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相关审批手续不全、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加工作坊,以及露天汽车维修喷涂点等。

三、整治方式

(一)关停取缔一批。对属于以下情形,无法整改达到合法合规要求的,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列入依法关停取缔类: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没有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难以通过治理整改达标且企业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提升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等情况,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纳入升级改造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治理整改并达到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治理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

(三)整合搬迁一批。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但符合产业政策,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各地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产业整合,提升产业水平和污染治理水平,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引导其在完善各项手续后,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以下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

(一)开展全面排查。20XX年8月份,完成辖区范围内“散乱污”企业的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清单台账,清单台账报市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科学分类,一厂一策。20XX年9月份,对摸底排查的“散乱污”企业,依照根据“散乱污”企业存在的问题,按照“关停取缔、整改提升、整合搬迁”的分类整治方式,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逐一制定处置对策、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制定“一厂一策”。

(三)强力推进,依法整治(20XX年11月底前)。对纳入依法关停取缔类的企业,加强联合执法,在20XX年11月底前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纳入升级改造类的企业,要督促企业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在限定时间内抓紧进行整改、完善相关手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于20XX年10月底前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准予恢复正常生产;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在20XX年11月底前依法依规完成关停取缔任务,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对纳入整合搬迁类的企业,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内并实施升级改造。

(四)加强巡查,巩固成果(20XX年12月份)。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全过程的现场检查,确保该依法关停取缔的按时完成关停取缔工作,该治理整改的企业按时完成治理整改任务,符合条件迁入园区的企业制定搬迁计划并按照计划有序推进。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转移,确保不新增一处“散乱污”企业,不发生一起“死灰复燃”。2020年9月底之前,镇政府将组织核查组,“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核查,确保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五、责任分工

(一)XX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XX镇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疑似“散乱污”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后分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责任到人;要向社会公布“散乱污”企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XX镇镇直单位职能

1、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并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

2、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甄别不符合城乡、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清查,对涉及“散乱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企业开展执法查处工作,建立台账。

3、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开展农产品加工企业、畜禽屠宰场规范经营,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4、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对发现的无照经营、涉及无证生产的小塑料、小酒坊、豆制品、肉制品加工的污染严重个体工商户,分类建立台账,依法予以取缔,防止环境污染。

5、镇城建站:负责对“散乱污”企业涉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以及违章占道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查整治。负责对餐厨、餐饮行业污染开展排查整治,依法对城镇规划区内汽车修理、洗车、石材加工、木材加工(家具)的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防止环境污染。

6、镇供电公司: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7、其他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XX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加强工作统筹协调。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强化执法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加强对“散乱污”企业的执法监管,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开展综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要强化日常监管,综合采取各项措施严防整治后“散乱污”企业反弹。

(三)开展定期督查。镇政府成立专项督查组,从8月份起,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委监委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展示工作成效,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形成企业业主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支持“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新格局。

篇七: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工信厅等部门制定的《XX省“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XX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科学规范界定“散乱污”企业,排查摸清底数,坚持分类施策、分步治理,确保在20XX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省工作方案明确所指的“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是指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行政审批、安全生产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违法违规占用土地生产经营,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和临时建筑从事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大气等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企业,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三、职责分工

工业园区管委会:参与评估论证,对搬迁进驻工业园区的企业予以扶持,统筹入驻园区相关事宜。

区发改局: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区工信局:负责对违法行为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退出落后产能。

区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处理移交的案件。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环保局: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水利局:对照“散乱污”及已关停取缔企业名录,对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用水户,要严格审查;对于违反取水许可相关规定的,注销取水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基地、种植基地、工业园区外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以及违规使用闲置设施农业房屋、违规使用农用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场所;对于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营业执照;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不符合税务、消防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XX年3月)。各乡(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别组织开展排查,摸清靠实我区“散乱污”企业底数,同时做好登记、造册、建档工作。经汇总审核后报市“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结合、扶治并举”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治一个,销号一个。

1、关停取缔一批。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行政审批、环保、安全生产、水利、自然资源、工信、发改等审批或登记手续,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

2、整合搬迁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监管,并报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评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同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3、升级改造一批。对达不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企业的,且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阶段性总结和《“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核销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一并上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7月—9月)。领导小组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和验收。同时,强化执法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畅通信访举报和线索收集渠道,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区直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统筹领导开展此项工作。各乡(镇)街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单位公开曝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形成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职责分工,做好行业系统排查工作,同时帮助乡(镇)街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积极引导企业技术升级,重点帮扶涉及民生、有市场价值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四)严格监管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治理,规范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杜绝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守法企业的正当权益。建立长效执法监管体系,巩固治理成效,坚决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

(五)加强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现场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问题,明确整治要求,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并于每月25日16时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进度表》,动态更新《“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清单》。

(六)强化考核问责。此项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已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范围,工作落实情况将按程序纳入相关考核范畴。领导小组将定期督导工作进展情况,评估整治成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排查不到位,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区环保局联系人:XX

电话:XXX、XXX、

电子邮箱:XXX、

篇八: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省、市、县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我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巩固前期工业行业“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成果,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系列决策部署,依法规范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着力实现“依法关闭一批、整改规范一批、限期搬迁一批”目标,在20XX年11月底前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整治,动态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排查整治范围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市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散”是指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违规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污”是指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包括未完善环保手续、未按项目环评要求分类处置固体废弃物、未建立固体废弃物处置合账的企业)。

三、处置分类原则

(一)依法关闭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为依法关闭企业: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行业许可证的企业;属于违法违规排放、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企业,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经有关部门认定,可恢复正常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

(三)限期搬迁一批。通过对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调迁入XX经济开发区;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合理搬迁至符合产业布局的区城进行生产经营。

四、工作步骤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以下措施,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治理。

(-)全面排查。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20XX年7月25日前,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驻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经营单位再次开展无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镇内所有“散乱污”企业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

(二)精准分类。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三个一批”原则,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进行甄别确认后,于20XX年7月30日前建立分类处置台账。

(三)依法治理。对依法关闭类的“散乱污”企业,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20XX年11月30日前实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厂房、设备、原料);对整改规范类的“散乱污”企业,督促对照环保标准实施整改,完善相关手续,20XX年12月30日前经有关部门验收认可后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20XX年12月15日前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四)现固成果。对整政规范类的企业加强监管,严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复生产,对限期搬迁类的企业严格按照工作计划有序推进;对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开展“回头看”,严防死灰复燃,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

五、责任分工

(一)各村(社区)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进一步组织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排查出的疑似“散乱污”企业进行甄别,确认后分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负责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网格长”制,设置网格,各村(社区)主任任网格长,同时确定多名网格员和一名专职网格督察员严格监控。

(二)镇环保办:作为本次“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开展全镇“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给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开展工业行业“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开展对加油站、洗染企业排查整治、燃煤锅炉企业污染排查整治。

(三)镇派出所:负责依法打击在“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威胁、阻碍、危害行政执法和抗法的行为;对私接搭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

(四)镇社事中心:按照分类施策、技能培训等多渠道引导依法关闭类“散乱污”企业的职工就业,依法依规接续社保关系,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五)镇交管站:负责开展汽修行业排查整治。

(六)镇国土所:负责甄别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报县国土局;负责开展砖瓦行业排查整治。

(七)镇建管所:负责甄别不符合城乡规划、违规建设行为的企业,分类建立台账并对涉案企业报住建局;具体负责开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排查整治。

(八)镇畜牧站:负责开展畜禽养殖和屠宰行业的排查整治。

(九)镇林业站:负责开展木材加工(家具)行业排查整治,农家乐等排查整治。

(十)镇安办: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

(十一)镇食安办:负责联系市监所甄别无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及全镇小酒坊、无证酒厂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分类建立台账;负责开展食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无证无照行为排查整治,依法注销涉案企业相关证照;配合相关部门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取缔。

(十二)镇城管队:负责对餐厨、餐饮行业污染开展排查整治,依法对镇城规划区、会同国土部门对场镇规划区的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镇供电所:负责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断电措施。

(十四)镇纪委:负责“散乱污”企业整治和监管工作,严格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

(十五)镇综治办:负责“散乱污”企业信访事项的接待调处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XX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

(二)强化验收销号。加强已完成整治的企业验收销号工作,建立“一企一档”整治销号台账。整改规范类企业整治完成后,经有关部门对照整改内容现场核查并同意其恢复生产后,方可销号;限期迁类企业调迁完成方可销号;依法关闭类企业应该通过相关法律手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新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产,注销其相关证照。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加强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营造群众拥护、企业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村(居)、政府各部门、驻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污染企业排查整治资料收集存档,并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对整治工作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每月30日前将当月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台账,报送至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强化考核问责。加强“散乱污”整治攻坚督查和考核问责,对各村(居)、政府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对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篇九: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各村村民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九个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发[2019]4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XX省20XX年“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通知》(川经信环资[20XX]76号)XX市淘沃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XX市20XX年“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通知》(巴淘汰落后办[20XX]1号)XX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固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的通知》通淘汰落后办[20XX]5号)精神,为巩固提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成果,源头防控污染,消除环境隐患,决战决胜污防攻坚,推动全镇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攻坚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更有力的举措继续做好“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巩固前期“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效。认真开展“六项专项行动”和“散乱污”整治回头看、回头查工作,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完善发现起、整治一起长效工作机制,防止“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开展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根本解决“散乱污”企业管理混乱、发展无序、污染严重、隐患突出等问题。

二、整治任务

(一)加大力度,持续开展“六项专项行动”。

1、开展产业政策整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排查并提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依规淘沃落后产能。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依法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恢复生产。(牵头单位: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责任单位:各村、电力等相关企业)

2、开展无照无证经营整治。排查并提出无营业执照、无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名单,充分利用“春雷行动”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查处无照无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开展违法用地整治。不定期通过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方式,加大对已经完成整改企业违法用地情况开展

“回头看”工作,固现有“散乱污”企业违法用地专项整治成果全面收集相关部门掌握的企业违法用地线索,对新排查出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治一起,全力遏制新增违法用地行为。

4、开展违法建设整治。排查并提出违法建设的“散乱污”企业清单,依法查处涉案企业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5、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对排污单位开展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专项清理,提出应办而未办环保手续、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清单。指导整改提升类企业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实施环保提标改造。加大执法力度,严历打击未批先建、无证排污、无环保设施或设施不完备、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长江经济带环境问题整治等相关工作,把“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作为内容之一,开展暗查暗访、夏冬季污染防控攻坚帮扶等专项行动。

6、开展安全生产整治。强化“非法违法”小化工整治,未设置或未正常投用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年底前未改造或未整治到位的一律淘汰。建立照单销号制度推动列入反应风险评估范围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按要求全面完成反应风险评估,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整顿。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工贸行业重点环节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现固成果,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回头查。

1、开展“散乱污”企业回头看、回头查专项行动。对实施“整改提升”的企业,对照整改方案逐一核查环保、安全、工艺装备等整改措施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现场管理是否规范、整洁;对实施“整合搬迁”的企业,核查其是否完成搬迁,是否消除环境、安全风险。被列入“关闭类”的企业,是否做到“两断三清”,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核查“散乱污企业整治“发现一起、整治一起”长效机制建立情况,重点核查“网格长”工作制度建立情况、网格督察员履职情况等。

2、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职责分工,对工业企业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间题企业进行甄别,及时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进行认定,汇总“散乱污”企业问题并建立《20XX年度“散乱污”

企业整治工作台账》。

三、整治标准

(一)特征标准

1、“散”:指企业所处区域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和产业布局规划,或所处区域无污染物公共收集、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且污染长期排放导致周边环境恶化。

2、“乱”:指企业产能不符合产业、能耗政策,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用地、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消防等审批手续不全;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混乱,隐患突出。

3、“污”:指企业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不完善、治理工艺落后,存在污染物直排、无组织排放严重、不能稳

定达标排放或违法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问题。符合

上述特征之一的,即应作为“散乱污”企业列入综合整治。(二)整治措施要求

各村区分问题类别,分类标准及整治要求如下:

1、“规范提升”一批。对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散乱污”企业,督促指导其限期完成整改,经同意后,可纳入正常管理。

(1)布局选址基本符合产业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2)生产装备和工艺基本符合产业、能耗政策,或虽不完全符合但能在限期内完成更新提升;

(3)用地、建设、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审批和排污许可等手续基本齐全;或虽不齐全但符合审批许可基本条件,并能在限期内补充完善相关手续;或虽不能补充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但所从事行业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其他管理部门相关特殊政策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豁免、拉条挂账或纳入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4)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管理符合基本规范;或上述环节虽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且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2、“搬迁整合”一批。企业布局选址虽不符合产业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生态空间管控等基本要求,或因其他条件制约无法进行原地整改,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地可创造条件督促引导企业向合规地点搬迁,或推动实施同行业整合。在区域产业链中具有重要价值、行业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2)疫情防控、基本民生保障不可或缺或就业密集等与当前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关系密切的企业。

3、“依法取缔”一批。不符合“规范提升”和“搬迁整合”条件,或虽符合上述条件但逾期未完成整治或治理后污染物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安全隐患依然突出的,待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产品及原料,清除工业废物,清除生产设备)要求,督促企业如期关闭取缔到位。

四、整治步骤及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安排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12月25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0日前):各村结合实际,根据我镇“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部署“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二)排查定策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村针对我镇区域内重点、薄弱、敏感区域,排查甄别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清单,区分问题情形,按照“一企一策”要求,逐企明确整治措施类别、时限、督导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梳理编制整治清单及实施计划。

(三)督查整治阶段(9月1日至11月15日):各村及时动态更新整治清单,落实整治保障和责任督导措施,确保“规范提升”类企业如期全面整改到位,“搬迁整合”类项目依法依规落地投产并如期完成老项目替代拆除,“依法取缔”类企业如期实现“两断三清”。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16日至12月25日):全面实施整治扫尾攻坚,梳理总结本区域“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分析评估整治成效,进一步强化长效管控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全面负责辖区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抓好专项整治筹划部署,周密滚动排查、限时对标整治,根本解决“散乱污”企业污染问题。

(二)科学规范整治。一方面,要防止“一刀切”和“随意粗放”整治。另一方面,要防止软弱和敷衍整治。

(三)强化督查推动。各村要围绕“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重点环节,全过程强化跟踪督查,确保整治成效。

篇十: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根据《XX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X政发(20XX)31号)和XX市《大排查除隐患保平安促转型坚决打赢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战实施方案》(嘉委办发〔20XX〕6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全市新一轮“低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工作,结合我市工业园区、原镇村工业园、工业集聚区(点)、园区(边界)外斑块(点)现状,推动我市制造业向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统筹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加快推动我市传统产业从粗放向集约发展转型,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市工业园、原镇村工业园、认定工业集聚区(点)、城镇开发边界外“低散乱污”斑块(点)企业,通过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破立并举,全面推动全市范围内“低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扫除障碍,腾出空间,实现蝶变跃升。

二、整治提升对象

(一)园区内企业:对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规上企业20XX年2022年2023年前二年平均亩均税收分别在8万、10万、12万以下和规下亩均税收5万以下的企业,根据《海宁市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海委办发〔20XX〕57号)要求,锁定目标、逐年按照腾退收储一批、主导嫁接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要求有序对标开展整治。对列入市重点收储区块如经济开发区东部智慧港、长安镇(高新区)钱塘国际新城等区块加大连片收储力度。

(二)原镇村工业园:因乡镇撤并等历史原因目前仍存在的原镇村工业园,对在新一轮园区规划范围外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原则上予以撤销并进行腾退;对在新一轮园区规划范围内或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通过工业有机更新、退二优二、改造改建成共富厂房等形式,予以整治提升。

(三)认定的集聚区(点):根据“两高一低”整治要求,已认定的工业集聚区(点),对具备发展潜力、区域内企业质量较好的集聚区(点)予以保留提升;对不符合发展导向、低散乱污企业集聚严重的予以撤销腾退。

(四)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外斑块(点):对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斑块(点)企业原则上关停腾退,用于盘活土地指标。对独立工矿用地上具有公用公益性、工业传承性等特殊企业经审核同意后可暂予保留。

三、主要目标

分阶段推进新一轮“低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升工作,通过三年努力,到2023年底实现产业空间布局全面优化,规上工业亩均税收达到32万元;累计腾退盘活提升低效工业用地15000亩以上;完成园区(开发边界)外低散乱污企业清零;力争每年建设共富厂房100万方,累计建设300万方共富厂房;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系统性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体系进一步健全。

四、实施途径

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20XX年底前建成产业转型智治平台,全面打通亩均论英雄、企业全生命周期和浙政钉系统,实行智能化整治名单比对,对低效企业集中区块形成热力值分析图,助力连片腾退区域认定及整治对象的锁定。依托智治平台,形成一张整治清单、绘制一套分色管理图谱、打造一个监管体系,对整治过程进行全流程数字化监管。对锁定的整治对象不搞一刀切,根据每个园区、每家企业、每个斑块(点)的实际情况科学分类,分三年以三个一批为主要途径,科学合理处置。

(一)规范提升一批。根据排摸锁定的目标,位于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原镇村工业园和工业集聚区(点)企业,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具备发展潜力的,按照“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标准对标进行整治提升,整治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停淘汰;

(二)整合入园一批。根据堵疏结合的原则,各镇(街)以镇村联建、村村抱团、镇企合作、企业自建等形式,通过工业用地有机更新、规划新建、退二优二等途径建设一批共富厂房,引导优质小微企业入驻;

(三)倒逼腾退一批。对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斑块(点)企业或存在违法用地(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关停腾退。同时加快复垦力度,腾出土地指标转换至园区,确保全市工业用地指标占比保持平衡。对园区外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企业,根据企业情况分类合理处置。

五、重点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各镇(街)以国家、省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目录为重点,对达不到节约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予以淘汰退出;达不到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并依法依规予以淘汰退出;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并依法依规予以淘汰退出;达不到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并依法依规予以淘汰退出。按淘汰类产业负责清单,制定落后产能分批次淘汰计划,以印染、小五金、pvc扣板等行业为重点,坚持关停淘汰与整治提升相结合,加快推动一批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大力开展“两高”项目和“遏重大”工作回头看,加强评估检查,开展产业准入联审论证,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腾笼换鸟,以优势企业兼并落后企业,以先进产能消化落后产能。(发改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局、市场局、经信局)

(二)“两高一低”整治。根据《海宁市传统产业“两高一低”企业整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海委办发〔20XX〕24号)要求,结合新一轮亩均论英雄评价重点规则导向,强化目标导向。通过产业转型智治平台,将规上企业20XX年2022年2023年前二年平均亩均税收分别在8万、10万、12万以下和规下亩均税收5万以下的企业和规下亩均税收5万以下的企业列为整治对象。坚持动态更新、分类整治、清单管理的方法,每年对所有评价企业开展滚动更新,实行动态监管闭环管理。建立高能耗、高排放企业整治清单,每年锁定目标任务,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安全、环保、质量、能源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以三个一批为主要路径,分类实施、对标整治、达标销号。(经信局、发改局、生态环境局)

(三)园区外斑块(点)出清。各镇(街)对排摸出的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斑块(点)企业进行精准锁定,除独立工矿用地上具有公用公益性、工业传承性等特殊情况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暂予保留以外,各镇(街)对照全市公布的斑块(点)图斑数量,通过关停淘汰、腾退收回等形式进行攻坚,确保应腾尽腾,应退尽退,腾出空间,盘活指标,置换到园区;对符合产业导向、具备发展潜力、绿色低碳企业,在严格把好准入关的前提下,引导入园发展。(经信局、资规局)

(四)共富厂房建设。各镇(街)要对照小微企业园建设、配套、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立以国有或集体资本为主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共富厂房和小微企业园的建设,以镇村联建、村村抱团、镇企合作、企业自建等形式,通过工业用地有机更新、规划新建、退二优二等途径建设一批共富厂房,全市每年建设面积100万方以上,用于承接具有转型提升潜力的小微企业入驻,对其中符合要求的可认定为小微企业园;对已认定的小微园对照《XX市高质量小微企业园认定与管理办法》《XX市小微企业园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嘉经信产业〔2020〕58号)的要求进行自查,对符合创星条件的予以培育扶持;对连续二年评价D类、安全生产连续不达标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小微园,予以清退。(经信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新一轮低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工作专班,抽调业务骨干,配足配强人员,与“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专班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全市低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作为“低散乱污”整治提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挂图作战、限时销号。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形成推进企业整治提升的强大合力。

(三)加大资金保障。充分发挥投融资保障专班统筹作用,紧紧围绕我市“凤凰涅槃腾笼换鸟”“两高一低”“低散乱污”专项整治提升工作,强化资金保障,全面助力“低散乱污”及低效土地腾退工作有序推进。

(四)实施刚性考核。建立和完善低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工作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地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提高考核权重,切实增强各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五)营造舆论氛围。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深度挖掘各地各部门在“低散乱污”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中的优秀典型、先进经验、创新举措。定期公开通报或公示未按要求进行达标提质的“低散乱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篇十一:20222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改善环境质量,优化产业结构,按照《湖南省“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和《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XXXX-XXXX年)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关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推动企业规范发展、集约发展和绿色发展。

二、整治对象和工作目标

(一)整治对象

本方案所指“散乱污”企业是:

“散”是指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规(区)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应进未进园区的企业。

“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有关手续的企业。

“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排查摸清“散乱污”企业实际情况,以“提升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为主要方式,XXXX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XX19年10月底前)

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XXXX-XXXX年)实施方案》和《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XX19年度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拉网式动态摸底排查,按照“提升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确定“散乱污”企业名单,建立分类整治工作台账(附件1),做到不虚报、不漏报、不瞒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上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县直有关部门。

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各责任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清理整治工作方案。要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一企一策,逐一明确存在问题、处置方式、改造措施、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间等,并按期组织实施到位,整治到位。

(二)分类整治阶段(XX19年11月-XXXX年11月)

1、提升改造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城乡用地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能搬迁入园的企业,可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在原址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各责任单位要督促企业对照具体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限时完成整改,升级改造后实现污染物有效收集和达标排放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验收方可生产,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整合搬迁类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高成长性、具备整合和入园条件的企业,应予以整合并搬迁入园,在限期内完成整合搬迁。整合搬迁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建设项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实现装备升级、质量提升、产品上档、节能环保。各责任单位要制定详细的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方案,引导督促企业限期搬迁。

3、关停取缔类企业。XX19年12月底前,不能按照提升改造、整合搬迁方式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各责任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标准,实施关停取缔,并责令企业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XXXX年12月)

各责任单位认真总结“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做法,研究制定长效监管机制,并上报有关工作总结情况。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各乡镇“散乱污”企业提升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全面验收,并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县政府。

四、责任分工

(一)乡镇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散乱污”企业整治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散乱污”的分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安排,制定整治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要向社会发布“散乱污”企业整治通告,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县直相关部门

县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督促和指导各乡镇制定和实施整治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1、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湘经信产业[XXXX]41号)要求,依据职责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负责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坚决不予核准或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XX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南县分局:对涉及“污”的企业以及存在环保审批手续问题的“乱”企业,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应办而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散乱污”企业;对于当地政府决定关闭的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5、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散乱污”企业进行整治查处;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行为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处理移送的案件。

7、县自然资源局:①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完善相关用地手续。②负责督导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和行为进行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8、县水利局:依据《水法》《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占用水域岸线行为和违法取水行为,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9、县农业农村局:依据《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等法规政策,开展农药污染、禽畜粪便污染等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规定养殖、污染耕地等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南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科工局、县发改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科工局,负责统筹协调“散乱污”企业整治日常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县直相关部门要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将当季情况报送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件2)。

(三)强化联合执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效融合执法资源,强化联动执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能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照整治方案,组织开展联合验收销号;建立对“散乱污”企业整治动态排查、联合执法、协同推进的长效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严防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展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四)开展督导检查。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上报清单不属实、整治工作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等问题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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